林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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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公司法房产纠纷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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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了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购买了“房改房”的部分产权后又于再婚期间补交余款取得了全部产权的

发布者:林福明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413人看过

享受了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房改房”的部分产权后又于再婚期间补交余款取得了房屋全部产权的,该“房改房”的产权是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还是购房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购房人与再婚配偶的共同财产?


我们的律师认为,因购房人享受了其与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最终以成本价购得“房改房”的全部产权,故房屋属于购房人与已故配偶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应依法分割归购房人所有,另一半则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发生继承,而对于再婚期间补差获取剩余产权的问题,因剩余产权的房款仍是建立在二人共同工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故房改房的购房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仍是购房人与已故配偶,因此如房款中含有再婚配偶的出资,则其出资视为对购房人的垫资帮扶,应按债权关系处理,即再婚配偶的出资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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