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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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继承公司法房产纠纷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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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林福明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5日|分类:离婚 |2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维系家庭和谐稳定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并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共同营造和睦圆满的家庭环境。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中女方表示愿意为维系婚姻关系作出努力,因此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同时,且双方之女年幼,完整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4)顺民初字第3736号

原告田X,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号居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X室。

委托代理人何某,北京市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X号居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X室。

委托代理人林福明,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诉称:201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2月26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第一年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从2012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比较偏激,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2013年2月20日,女儿出生,被告的脾气更加偏激,双方的争吵也频繁升级,女儿基本上由原告父母全天照顾,被告对女儿的冷漠态度及对公婆无理的态度,以及岳父母对原告的仇视及暴力行径,都导致夫妻感情急剧破裂,两个家庭陷入纷争不得安宁。另,被告在诉前以欺骗手段,完全不考虑原告父母用全部心思照看孙女近一年的经济付出及情感付出,将女儿带走并拒绝告知原告女儿现在的下落。被告的上述种种行径,原告无法理解和原谅。经过慎重考虑,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田X1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女儿18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悦动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款5万元;4.夫妻共同存款16万元,原、被告双方一人一半;5.夫妻共同财物白金戒指两个、白金项链一条共同分配;6.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赵X辩称: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夫妻感情比较好,最近一年之内虽然有矛盾,但是没有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现在孩子也还小,希望感情能够和好,没有到一定要离婚的程度,希望法庭能给双方一个机会。

经审理查明:

田X与赵X2010年1月经亲属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田X1于2013年2月20日出生。田X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琐事争吵,赵X不孝敬公婆且对孩子冷淡,认为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庭审中,赵X表示双方尚有感情基础,矛盾也未升级到感情破裂的地步,现女儿还小,希望给予女儿幸福完整的家庭,并表示愿意做出改变以维持婚姻关系。

另,双方在此次诉讼之前均未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维系家庭和谐稳定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并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共同营造和睦圆满的家庭环境。同时,双方之女尚且年幼,完整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庭审中,赵X明确表示愿意为维系婚姻关系作出努力,因此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于田X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田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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