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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2023-11-14

发布者:黄琳琳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411人看过举报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认定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仅因为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而判定,需要综合其他表现做出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律师补充: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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