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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鎏塬酒业有限公司与南京万家灯火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炀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苏酒实业专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已于2013年7月31日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应退还的进场费121837.30元和剩余货款30798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2635.3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万家灯火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鎏塬酒业有限公司欠款152635.3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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