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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月薪变八千 员工离职索10万差额

发布者:李安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29人看过

【编者按】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降低工资待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也就是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应推定为未变更劳动合同。应该按照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待遇。

【案情回顾】2008年2月,小李进入福州一家外贸公司,担任市场开发部经理一职,并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0000元/月。

2008年年底,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的市场销售业绩下滑,于是,公司张贴告示通知,从新年度起,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均降为标准工资的80%。果然,从2009年起,小李的工资就降为8000元/月。

由于当时没有找到其他合适的工作,所以,接到通知后,小李既没有表示同意降薪,也没有提出异议。今年5月,因为对工作上一些问题的意见不同,小李和上级主管出现分歧,于是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足2009年至今的工资差额,共106000元。

公司负责人称,当时公司张贴了公告通知降薪,小李也有看到,既然未提出过异议,这表明他同意公司降薪的做法。现在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这没道理。

【律师观点】如果公司遇严重的经营困难,与员工协商一致,是可以降低工资标准的。但降低工资待遇标准,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应推定为未变更劳动合同。应该按照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待遇。

由于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调低工资的协议,仅仅单方面张贴通知调低工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李补足工资的要求很合理。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以上案情来源于《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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