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罪与罚:恶意透支摊上事
近日,本人接触了一宗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因利用信用卡透支100多万元,经银行催告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后被公安机关拘留并已批准逮捕,现关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在信用卡已融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今天,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活动也日益增长,各种报道网友们也已司空见惯。但是,透支多大金额无力偿还才构成犯罪呢?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如何的呢?很多问题搞不清,也导致很多人对信用卡适用表现得诚惶诚恐,唯恐避之而不及。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1、使用伪造或适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们信用卡;4、恶意透支。其中第4种是最常见也是最让人感到迷惑的情况。如何定性为“恶意透支”从而判断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的“恶意透支”,需同时符合若干要素。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四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下同)以上的并经银行两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认定“恶意透支”还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那么又如何认定为该笔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简单总结,透支超过一万元,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并经银行两次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的,即有可能因触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出十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了解了这些规定,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懂得“底线”在哪里,根据规定准时还款,不随意做大笔透支消费,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触犯刑律。对于做生意急用等原因通过其他途径套现的信用卡使用者,也要了解好透支额度不同所面临的的不同风险,不要以为相比自己的生意一百几十万不是什么钱,一旦资金断链还不上账,到时摊上的可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