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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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被误诊为支气管狭窄并脑转移瘤、脑疝死亡

发布者:赵振清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9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为肺癌被误诊为支气管狭窄,延误治疗并导致患者脑转移瘤、脑疝死亡的案例。对于肺癌的诊断目前来说并不困难,患者之所以被误诊和延误治疗,一方面和对医院的过度信任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医院的极不负责任有直接关系。案件起诉后,被告医院为逃避责任极力从死亡原因方面给原告方造成障碍,不承认患者死因,导致中山退鉴,后选在湛江当地的鉴定所鉴定,中鼎的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存在很多问题,但鉴于案件诉讼周期太长,当事人放弃了再次重新鉴定,对于这个结果,没有达到我的心理预期,但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4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冰,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系原告李某某的女儿。

    原告:袁某,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蒙某杰,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意,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该院医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院院长。

    委托诉诠代理人:黄伟,该院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袁某蒙某杰诉被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农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冰、原告袁某及其与李某某蒙某杰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被告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衡华、李宛珊,被告农垦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伟、赵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袁某蒙某杰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附属医院按30Y0的赔偿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42597. 95元、住院护理费2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死亡赔偿金261704.5元、丧葬费11877. 45元;2.被告农垦医院按107/o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14199. 31元、住院护理费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死亡赔偿金87234. 83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52846. 33元)、丧葬费3959. 15元;3.两被告按l00?/o的赔偿比例赔偿鉴定费244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第一项至第三项合计552683元。事实和理由:患者蒙某玲因咳嗽于2014年5周9日到农垦医院检查,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左肺占位性质待查:肺炎?肺癌?肺结核?住院期间农垦医院为蒙某玲做了纤维镜检查,胸片示:左上肺门区见一不规则块状影,考虑左上肺中央型Ca,并左上肺不张及阻塞性炎症,因该院医生怀疑她患有肺癌,建议蒙某玲到附属医院呼吸内科的教授陈衡华处检查。2014年6月4日上午,蒙某玲在附属医院处做了气管纤维镜检查,检查后陈衡华说:“检查是这样的,根本没有什么肿块,是农垦医院搞错的,只是气管狭窄,要用高频电刀治疗,打通了就不再咳嗽了。这种病不是一两天能治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会好的,没事。这种病在国内上海是首选,广东省就是附属医院了。”6月5日,蒙某玲在附属医院做了CT,之后于6月12日至6月25日期间在附属医院处住院治疗。附属医院2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狭窄,出院诊断为左支气管狭窄、阻滞性肺炎、左肺不张 9月1日,蒙某玲感觉左手有麻痹感,发短信问陈衡华是否为中风预兆,陈衡华回短信说:“没事,继续治疗"9月6日,蒙某玲晕倒在家里,被家人送到附属医院。附属医院为蒙某玲做了脑CT,发现脑部多发占位病变,该院神经内科会诊,考虑是脑转移癌,并于9月7日确诊为左肺癌。9月7日,蒙某玲转移到农垦医院处住院治疗。农垦医院于9月22日诊断为“脑转移瘤”,怀疑是肺癌 1 0月8日,蒙某玲在农垦医院处去世,被癌症夺走了年轻的生命。综上,原告认为由于两被告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诊断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附属医院辩称

被告农垦医院辩称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综上,蒙某玲在上述治疗期间产生门诊费用合计10232.53元(2780.73元+251.45元+200.88元+200.13元+1628.5元+1911.32元+2153.01元+462.68元+594.88元+48.95元),产生住院费用个人缴费金额为50997.13元(4043.26元+12170.58元+3339.78元+2308.7元+29134.81元)。以上共产生医疗费用61229. 66元(10232.53元+50997.13元)。

    2015年1月5日,原告李某某申请对被告附属医院、农垦医院对蒙某玲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其过错与蒙某玲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的过错参与比例是多少?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的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中大法鉴[2015]函字1542号答复函,就委托及鉴定相关事宜答复如下:本案被鉴定人蒙某玲是否进行尸体解剖,如有,请提供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如无,则不能准确确认认定其死亡原因,只能根据现有病历材料推断其死因并进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鉴定。但该鉴定中心鉴定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导致被鉴定人死亡有多种因素参与,难以准确定性,故该中心将不予受理此案。原告李某某遂再次向本院申请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遂委托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本医案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粤中鼎司鉴中心[2018]医鉴字第4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如下鉴定意见为:1、患者蒙某玲符合脑转移瘤、脑疝死亡,患者死亡是其自身所患疾病发展的自然归转;2、农垦医院在对患者蒙某玲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则,抢救措施合理,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3、附属医院在对患者蒙某玲的三次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及过失,相关不足及过失因素在蒙某玲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较为适宜合理。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448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蒙某玲“反复咳嗽咳痰1年余”分别到被告农垦医院、附属医院住院就诊,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农垦医院、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蒙某玲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承担原告的相关损失?根据粤中鼎司鉴中心[2018]医鉴字第4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患者蒙某玲符合脑转移瘤、脑疝死亡,患者死亡是其自身所患疾病发展的自然归转;2、农垦医院在对患者蒙某玲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则,抢救措施合理,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呆关系,无需承担责任;3、附属医院在对患者蒙某玲的三次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及过失,相关不足及过失因素在蒙某玲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较为适宜合理

    综上,被告附属医院应予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202523.29元[(54405.7元+7360元+7500元+803759. 28元+39591.5元)×20Y0+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李某某袁某蒙某杰赔偿款202523.29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袁某蒙某杰对被告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袁某蒙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9327元,司法鉴定费24486元,由原告李某某袁某蒙某杰负担25499元,被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负担83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

                                                 人民陪审员  黄桂乾

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蓉蓉

                                                        卓琳琳



擅长医疗纠纷诉讼代理,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设立人),16年律师从业经历。手机(微信同号):1506911573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5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