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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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案例

发布者:赵振清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20日 341人看过 举报

2017-01-20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公民的健康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构成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医疗侵权,原告诉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合法有据。经审查,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5820.45元、死亡赔偿金322120元、丧葬费20043.5元、鉴定交通费508元,合计348491.95元,由被告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15%,即52273.8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考虑本案患儿在健康出生后二日就夭折,确给原告及家人造成较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综合本案原告的年龄、生育能力、被告过错参与度等各方面因素,本院酌情确认被告医院需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上,被告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共需赔偿原告622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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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41087745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
13701200410877456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