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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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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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几种常用手法

发布者:周明明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88人看过

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手法2

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形成资金池。二是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三是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手法3

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三是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

手法4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风险在不同业务间传导。

手法5

地方交易所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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