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聪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崔XX诉张X、石家庄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聪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8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7日崔XX与张X、石家庄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同约定:张X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与崔XX。张X应当配合崔XX办理卖房贷款、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

  崔XX按时交纳中介费、定金、评估费、贷款代办费。合同生效后,张X以各种理由百般敷衍迟迟不配合办理贷款面签手续。

  张X的行为给崔XX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崔XX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X、石家庄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卖房贷款、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

  【裁判结果】

  张X得知崔XX起诉之后,有想和崔XX私下达成和解的想法,后经本律师积极和张X、房地产中介沟通,起草和解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X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崔XX撤回了对张X的仲裁申请。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出了仲裁决定书。

  【律师小结】

  2016年石家庄楼市呈现三级跳的暴涨,本案中张X的行为就是想涨价,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没想到崔XX把他告了,自知理亏的他明白自己违约在先,不想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于是和崔XX达成了调解协议。崔XX如愿拿到了房子。

  目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主发现房屋涨价后反悔,从而导致纠纷发生的案件大幅攀升。 因此,针对二手房主反悔,买房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1、买方在与卖方签约时就应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固定房主的违约责任。同时,最好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一时间就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针对房主通常采用的一类反悔借口,即所售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出售二手房时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从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建议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3、针对房主以卖房时为避税签定"阴阳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以及卖方以中介公司没有及时转交买房人定金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应选择正规中介,并对双方已谈定内容、定金支付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固定,依法纳税,尽量避免签署阴阳合同。

  4、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物业、邻居、开发商处了解情况,一定要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5、许多农民在将宅基地卖给城镇居民后又反悔,从而起诉要求收回住房。对此,因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故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

  6、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聘请律师做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慎重签订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