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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发布者:靳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65人看过

贵院受理XXX诉XXX名驰运输有限公司、默特右旗XXX公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通过开庭审理,本案基本事实已清楚,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经过:2011年12月2日15时45分,原告XXX所驾驶蒙XXX挂号大货车沿土右旗土右旗萨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遇被告XXX驾驶蒙XXX挂号重型大货车,沿土右旗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XXX所驾车辆前部与被告XXX所驾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左膝关节损伤、左腕关节损伤、右下肢截肢等。后经交警支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XXX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XXX在此次事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和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为据。

二、被告XXX所有的蒙XXX号重型大货车分别挂靠被告XXX责任公司,同时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4月23日至2012年4月24日止。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本案的被告应该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在交强险240000元范围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21000元在交强险中支付,其赔偿款由被告XXX、被告XXX有限公司或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三、原告XXX的赔偿数额为715855元。其分别为:1、残疾赔偿金:247772元(17698元×20年×70%);

2、精神抚慰金:21000元(30000元×70%);

3、被抚养人生活费:62977.5元(13995元×9年÷2人)

79305元(13995元×17年÷3人)

4、医疗费:99906元;

5、护理费:20700元(57.5元/天×12个月);

6、营养费:19200元(40元/天×16个月);

7、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40元/天×85天)

8、误工费:12432元(40516元÷365×112天);

9、鉴定费:3000元:

10、交通费:1500元:

11、残疾用具首次安装费用:50000元

12、残疾用具费:25700元×6次=154200元;

13、假肢维护费:24000元×20%×28年=134400元;

14、二次手术费:10000元;

对 XXX的假肢安装费用首次费用依据包头市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50000元进行计算;对于更换周期及每年的维护费用依据内蒙古XXX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体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计算,假肢安装费每次25700元,更换周期安内蒙古自治区平均生存年龄70周岁计算,更换次数为7次,按每年维护费用为每次安装假肢的20%计算合计为:134400元。在对于误工费计算是依据2011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各行业标准)即原告舒晓军所从事的交通运输业进行计算。对于精神抚慰金21000元,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计算的。

综上所述,原告舒晓军的受伤致残事实和损失非常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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