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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性网络洗钱犯罪的研究

发布者:靳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9人看过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逐渐走进了平常人家,但也正是互联网革命所带来的金融衍生工具,却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不少便利,成为洗钱活动的新型载体,通过网络发挥中介作用,是洗钱行为产生了一种新形式――网络洗钱。

网络洗钱相对于传统洗钱来说,更加具有隐蔽性、不易察觉性、匿名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网络洗钱属于智力型犯罪,其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当然不能为我们所忽视,这也就更进一步提高了控制和监管洗钱犯罪的难度。由于网络洗钱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形式,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针对网络洗钱问题,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网络洗钱正在逐步成为国内法,甚至国际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网络洗钱”的概念与特征

提到网络洗钱,就不得不先明确洗钱的概念。洗钱一词,是由英语Money Laundering翻译成中文的,它的最原始的含义本来是与犯罪毫不相干的。但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美国芝加哥市出现了一个以阿里?卡彭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在这个集团下设了很多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巨额利润,为了隐瞒、掩饰这些非法收入,该集团的财务主管就购置了若干台洗衣机,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而后,就将这些洗衣服的合法收入与集团的非法收入混同在一起,向税务机关报税,从而将非法收入合法化。

对于“网络洗钱”,这个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名名词,从字面上看,它兼具“洗钱”与“网络”两个要素。从网络洗钱行为上看,它并没有超出洗钱的范畴,只是在传统洗钱的基础上,在21世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作为其中一个要素的“网络”来说,它只是起到了媒介的作用。

目前,各国对于“网络洗钱”,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结合欧洲理事会的《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网络犯罪”的定义,可以对网络洗钱作出如下解释:“ 网络洗钱是指理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得,并使之成为表面来源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

将新型的网络洗钱与传统的洗钱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相对于传统洗钱来说,网络洗钱的隐蔽性较强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金融衍生工具之一的网络支付工具开始逐渐成为网络洗钱的重要媒介,互联网支付方式包括所谓的电子钱包、具有资金存储功能的记忆芯片磁卡(类似于预付卡)以及非传统银行及信用卡公司经营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于在网络上做交易的用户来说,在线支付服务非常实用,而且不必向对方透露有关财务信息。例如,买方不必向一个无法证实的网上商店透露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而只需要向一个网络账户转账即可。此外,用户无需多少钱就可以开通一个网络账户,甚至也没有最低存款额,因此风险也降低很多。信用卡和银行账户很容易追溯到个人,而且它们本身对用户身份验证的要求要比电话卡高,电话卡几乎随处都可以用现金买到。一旦电话卡内充足金额,它们就可以被用来购物,而且不必像信用卡或支票支付那样留下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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