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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卸为他人运输的财物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靳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475人看过

2004年2月28日,漳州某包装厂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叶某联系,要求其组织一些搬运工,将该厂车间拆下来的镀锌板等金属物件搬运到新厂房。在谈定运价后,叶某觉得有利可图,在搬运过程中私自卖掉一部分金属物件。之后叶某等人将车上剩下的镀锌板、角铁等运到目的地。所得的赃款由叶某等五人平分。

2004年2月29日,叶某等五人故伎重演时被包装厂老板发现,叶某在收购店被当场抓获。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中对叶某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叶某受包装厂委托运送金属材料,应视为该企业暂时雇请的人员,而他在运输过程中,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采用盗取的手段私卸货物,将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属监守自盗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在运输过程中,以自认为厂方不易发觉的偷卸方法,将财物暗中占为已有而卖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叶某在签订口头运输合同后,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以少充多的方法,在运送货物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的手段骗得了当事人的部分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叶某受邀为包装厂运输金属材料,实际上已达成了一种口头合同,并谈定了运价,双方之间即已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即即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叶某为包装厂运送金属物件赚取运费,双方即形成了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不是领工资的受雇关系,无上下隶属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利用本企业的所谓工作之便,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叶某是在公开的、厂方许可的情况下运走货物的,只是在运输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财物,私自处分自己控制下的他人财物,而没有对处于当事人控制下的财物进行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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