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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216号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者:北京李永建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4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二中行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桂某,女,194X年8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立,男,197X年3月2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包龙军,男,197X年2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城市某某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老钱局XXXXX。

法定代表人韩卫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某,男,北京市东城区城市某某政执法监察XXXX。

委托代理人李永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桂某因诉北京市东城区城市某某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东行初字第5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桂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建立、包龙军,被上诉人东城区城管执法局之委托代理人朱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桂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郭桂某系东四七条106号院居民。2013年9月23日,东城区城管执法局以违建名义拆除郭桂某自建二层房屋。2013年10月28日,郭桂某向东城区城管执法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申请书于次日被拒收退件。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无故退件行为属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剥夺了郭桂某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重侵害了郭桂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故诉请判决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拒绝受理郭桂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责令东城区城管执法局限期依法履行职责。

东城区城管执法局辩称:郭桂某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拒收信件。《关于10082746931902本市速递邮件投递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不能证明该投递员曾到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投递过信件,且不能反映出拒收信件保安人员身份信息,致使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无法核实相关情况。郭桂某出具的特快专递封面显示“内件品名”为“文件”,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不能证明曾向东城区城管执法局邮寄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故请求驳回郭桂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以拒收申请等方式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案中,郭桂某向东城区城管执法局邮寄的信件在投递过程中因收件人不详等原因无法有效投递,据此不能推知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有拒收郭桂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故意。因此,郭桂某关于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拒绝受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不成立。郭桂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郭桂某的诉讼请求。

郭桂某不服一审判决,仍持其一审诉请及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东城区城管执法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中,郭桂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出示:

1、郭桂某向东城区城管执法局邮寄的EMS单据,证明郭桂某向东城区城管执法局申请信息公开。

2、东城区城管执法局退回的信封及郭桂某短信查询详单、《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证明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拒绝接收。

3、《情况说明》,证明郭桂某多次投递,但东城区城管执法局均拒绝接收。

一审中,东城区城管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作如下确认:郭桂某提供的三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东城区城管执法局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亦认可其真实性。《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注明“无法投递退回”,但未标注原因。该证据与《情况说明》等证据均不能证明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有拒收郭桂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故意。郭桂某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故作相同认定。

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28日,郭桂某向东城区城管执法局邮寄信件一封,收件人注明为“城管大队负责人”。10月29日,该信件因无法投递被退回。根据投递员南某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的陈述,在10月29日的投递过程中,东城区城管执法局门卫称因“城管大队负责人”身份不详而无法协助投递。投递员多次拨打电话联系东城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但无人接听。后门卫告知投递员无人认领,请按退回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郭桂某主张其向东城区城管执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东城区城管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确认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拒绝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郭桂某邮寄的信件实际并未送达至东城区城管执法局,亦无明确证据显示东城区城管执法局存在拒收郭桂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故意。因此,对郭桂某要求确认东城区城管执法局拒绝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郭桂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一审法院作出驳回郭桂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郭桂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天毅

代理审判员  王 元

代理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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