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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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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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马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世龙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7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吉某、马某甲、李某、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吉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所是南京唯一一家全所律师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汪世龙从业11年,只办刑事案件,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