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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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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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某与陈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世龙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邹伟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邹伟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的违法所得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2、陈某甲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乙的违法所得的数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王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莫某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莫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乙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刘某乙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甲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周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孟某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2、孟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胡某乙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胡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何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何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所是南京唯一一家全所律师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汪世龙从业11年,只办刑事案件,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