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世龙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1日 7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惩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王某依其表哥岳某的授意和安排参与并完成犯罪;受贿得逞一是利用了岳某的职务便利,二是对白某有管理权力的武某迫于岳某的压力协调白某同意一次性给予岳某35万元;且王某得赃少于岳某,故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积极退清赃款。综上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