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世龙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AK7Q95小型轿车在绕城公路违停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被告人于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汪世龙律师帮助被告人取保候审,并取得了缓刑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