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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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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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世龙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AK7Q95小型轿车在绕城公路违停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被告人于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汪世龙律师帮助被告人取保候审,并取得了缓刑的成果。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所是南京唯一一家全所律师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汪世龙从业11年,只办刑事案件,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