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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

发布者:王培谦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219人看过

2015年2月27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201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发生变化。

1、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64元

备注:2013年没有该项数据。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

备注:2013年数据为28264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3元。

备注:2013年数据为17112元。

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

备注:2013年数据为10620元。

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

备注:2013年数据为7393元。

注意:以上标准自2015年5月1日之后开始施行。该标准决定了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数额。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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