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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重庆市XX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张廷春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6日|分类:行政诉讼 |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重庆市XX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7行初字第83号
原告:A,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组织机构代码699XXXX7064-4X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A,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组织机构代码073XXXX8120-6X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重庆市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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