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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反击证据存疑点,微信聊天记录造假?律师教你怎样的聊天记录才能上得公堂!

发布者:侯小敏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975人看过

  9月21日,薛之谦在被李雨桐曝黑料数天之后,终于来了个大反击。他不仅晒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给女方超过千万的财物,还曝出女方曾经出轨的证据,以及他为女方堕胎赔偿200万,而女方家人借流产来向薛之谦索要5千万赔偿费的事。

  但薛之谦曝出的女方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却被一众网友化身为福尔摩斯,找出了截图上的不少“bug”。

  网友在薛之谦晒出的这张聊天记录里找出不少“bug”

  首先,薛之谦在长文中曾透露自己在和李雨桐分手后,曾删掉对方的微信好友,那么如果他晒出的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在当年薛之谦就曾将聊天记录备份,而如今晒出来的截图,是将备份的聊天记录再次导入的结果,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份聊天记录中,他和李雨桐的头像都不能加载。

  再来说说这张聊天记录的情况,首先“2013年6月15日 00:17”的时间显示是加粗状态,并且其中“00:17”疑似变成了“00;17”,中间的冒号疑似变成了分号。而“2013年6月15日 00:19”这个时间显示并没有加粗。上下两个时间显示在页面并没有对齐。

  “00:17”疑似变成了“00;17”

  两个时间显示没有对齐,上面的时间线加粗了,而下面则没有加粗

  另外,还有网友通过放大这张聊天截图,查找里面的细节,发现聊天记录的字体跟图片背景不相容,疑似有PS痕迹。此外,在字体格式、对齐方式、字体间隙方面都有不一致的地方。

  目前看来,薛之谦将备份的聊天记录恢复后再截图的可能性很大,会不会是在这个过程中导致了以上问题?

  那么让律师来告诉你,怎样的聊天记录才能上得了公堂?!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很明显,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微信文字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不那么简单。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

  因微信目前还未实行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记录目前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关键点也是主体身份的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律师建议,最简便的、成本最低方法是想方设法让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自认。操作方法上,建议在整个聊天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指出聊天各方的身份。必要时,可寻求腾讯公司的协助。

  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要体现完整性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完整性要求来源于证据的本身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聊天记录内容完整,要能够反映整个交易过程或有关事实,技术上要求不得存在删减、剪辑行为,否则真实性将受到质疑。

  三、存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必须保管完好

  微信聊天记录要发挥证据的效用,需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因此,为了防范聊天记录灭失风险,要确保手机不能丢失,数据不能删减,更不能刷机,否则将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律师建议当事人可通过截屏等方式及时将聊天记保存为图片并打印,同时也可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总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律实务中将越来越常见,但仅有这样单一的证据,诉讼风险仍较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佐证。

  保存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1

  要保存原始记录;

  2

  内容要有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录音,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3

  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

  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哪两个条件?

  (一)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微信语音有没有证明力?

  微信语音属于录音证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的法定类型。那么怎么样的微信语音才能作为有用的证据,用于诉讼呢?

  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二)注意微信语音的连续性

  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三)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四)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语音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理由是微信语音具有难辨识性,准备好其他相关的佐证更为保险

  哪些微信聊天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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