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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探析盖公司部门印章的合同文件对公司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侯小敏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70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黎某为某房地产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及高管,其于2015年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向其返还1300万元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盖有公司财务部门印章的《承诺书》及该1300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作为证据,该《承诺书》的内容为:公司承诺于2014年11月2日前返还黎某1300万元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辩称《承诺书》上加盖的财务部印章系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偷盖的,公司并不知晓亦不认可该《承诺书》,而黎某支付的1300万元实系黎某的投资款,公司没有义务依照《承诺书》的约定返还该款项并支付利息。


二、焦点问题


公司在诉讼中不予承认的由公司部门盖章的《承诺书》是否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三、观点思路


黎某认为:盖有公司财务部门印章的《承诺书》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履行《承诺书》中的义务,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公司财务部对外出具该《承诺书》是该部门行使职权的行为,故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其次,一般情况下,对外支付款项的事宜均是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故财务部门在与公司支付款项有关的《承诺书》上盖章,应足以使黎某有理由相信该《承诺书》就是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的意思出具的,故即使财务部门无权对外出具该承诺,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财务部门的行为亦已构成表见代理,依法应当由被代理人(即公司)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讲,公司亦应当依照该《承诺书》履行向黎某支付1300万元款项及其利息的义务。


公司认为:仅盖有公司财务部门印章的《承诺书》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一般来说,《承诺书》的内容一经作出即具有合同约束力,可见《承诺书》应属于合同性质的文件,而公司对外出具合同性质的文件应当是加盖公司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非公司内部某个部门的部门印章,故《承诺书》上仅盖有财务部门的印章不符合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应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自然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公司财务部门不可能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职权,黎某作为公司股东及高管,是不可能不知道公司部门的职权范围,故即使财务部门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代理,亦应当是无权代理,在公司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承诺书》对公司没有法律效力,故黎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该1300万元款项及其利息。


笔者认为:公司返还款项的事务应当是与公司财务部门职责息息相关,故财务部门出具的与款项返还有关的《承诺书》,应足以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财务部门是代表公司的意思出具,即财务部门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故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但由于黎某在本案中身份的特殊性(系公司股东兼高管),其对公司财务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是非常清楚的,故如公司能够充分举证(如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证明财务部门的职权范围并不包括对外出具合同文件,则黎某就是明知财务部门无权代理而故意为之,黎某主观上显然就不构成善意,财务部门出具《承诺书》的行为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在公司拒绝追认的情况下,黎某应无权要求公司依照《承诺书》中的内容返还该130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四、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案件的焦点问题亦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案例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莫某诉某路桥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认为,单位部门盖章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代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日报社与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认为,公司部门在合同文件上盖章不符合订立合同的正常程序,部门印章对外应不具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故仅由部门盖章的合同文件对公司没有法律效力,公司不予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第一个判决将部门盖章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是对公司的有权代理是有问题的。首先,有权代理的前提应当是有法律或者权利人的授权,显然,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属于公司而非公司的部门,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某个部门如使用部门章对外签订合同文件显然就是无权代理;其次,如果部门对外签署合同文件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有权代理,将极易造成公司意志因公司或部门管理人员滥用或误用部门公章而被代表的情况频繁出现,使公司的决策机构形同虚设,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第二个案例则是以公司部门在合同文件上盖章不符合合同签订程序为由,一律否决由公司部门盖章的合同文件对公司的法律效力, 这也是片面的。因为公司部门作为公司内部职能机构,如果其对外的意思表示,足以使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就是代表公司,那么就应当认定部门盖章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司的表见代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既对善意第三人不公平,也无法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综上所述,只有在有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公司部门在合同文件上盖章的行为才构成对公司的有权代理,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否则,就应当是无权代理,但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亦应当分情况而论,即只有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才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必须经公司追认后才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吴炀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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