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小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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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回公司股东的股权?

发布者:侯小敏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公司法 |346人看过

 近些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已占据了企业总数中绝对的优势,2013年底的国家统计,中国现在有1500多万家企业,其中有1100多万家企业是小型和微型企业,而这些小型和微型企业大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从债务承担上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债务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向公司认缴了出资额的出资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各股东手中掌握着公司的股权,行使股东身份的相关权益,假设A公司拥有5个股东,每个股东享有20%的股权,公司100%的股权都掌握在这五个股东手中。

 我们接到过几个企业客户大致类似的咨询,即企业想要以公司主体作为购买方,将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由公司出资收回,这些股权被收回后公司将该股权设立一个股权池,以完成后期公司对于优秀员工的股权奖励,进而实现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为法人主体能否回购股东手中的股权,如果可以,如何操作、如何实现?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问题。

1、公司能否购买本公司股东手里的股权呢?

答案是肯定的。

 各位老板最常见的或者说接触最多的,应当是公司为了挂牌新三板/上市,或者在收购项目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了达成一定的业绩目标,而设定的对赌协议或者说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定的对赌条款。

看个小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作为收购方为收购目标公司股东乙的股权,在协议当中设定这样的条款,即目标公司丙和目标公司股东乙对收购方作出承诺,承诺在收购股权完成后的次年,即2016目标公司净利润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最晚至2017年的6月30日前丙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成功挂牌。如果乙方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补偿,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至2017年的6月30日前丙方未能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股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股东股权时,约定了要达到的经营业绩或者利润目标,如果没能实现协议约定经营业绩或者利润目标时,要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目标公司或者存续的一方股东回购收购方在目标公司持有的股权。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就对堵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争论,实践当中倾向于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的观点。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对赌协议或者说其他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是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各方一致同意由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回购,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购回了股东手中的股权,盘活了有限责任公司内在资本价值。

2、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购回股东的股权?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回购,一是强制回购。

 对于协议回购,前述内容已作过分析,在此我们来看一下强制回购的情形。实际上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给中小股东或者说不具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设定了一条可以正常退出公司的途径。美国学者罗特.C.克拉克提出:“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殊,如果一个人在某一个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期待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公司设立后如果他的运营与设立之初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就偏离了股东最原始的愿望,有限责任公司一旦不能实现人合性这一特征,恐怕也很难得以维持,公司法对此设定股权回购条款,不但体现了人合性的特征而且也达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公司法74条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对于公司内部因为常年不分红,或者合并、分立、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到期后希望公司存续的股东,持反对意见的有权要求公司对其股权进行回购,双方先行通过协议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直接判决回购,也称为强制性回购。

 对于公司法规定的74条之外的情形,如果双方达成回购协议或者形成了回购性的意见,但双方未能按协议履行的,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做出判决,实现具有司法效力的强制性回购。

3、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对于企业有什么样的好处?

1、有效管理公司股权,平衡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不拥有公司的股权,股权被掌握在各各股东手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股权治理,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暂时获得了一部分股权,并且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将这些股权合理的分配出去,在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对于理顺公司股权结构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公司建立股权池,完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虽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却是市场上最为活跃的商业主体,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方才提到的人合性。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核心人员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仍至关键技术人员,他们的流失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就有了本文开头某些企业家的咨询意见,如果企业能够将回购的股权设立一个股权池,用以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股权储备,相信对于公司的治理和发展都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3、破解公司僵局

 赵旭东教授给公司僵局的定义是,“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案件都完全失灵。公司陷入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实际上公司一旦陷入僵局,各种利益都将无法得以实现。2011年上海法院一审同样对于股东利润分配的案件判决为公司僵局的一种方式,然而二审的结果却引入了公司法74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完全可以通过异议股东的请求权来加以实现,无需解散公司。实践中,一旦被认定为公司僵局,很有可能会因此解散公司,对于公司来说这是最不愿意看到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74条的规定打开了这一死结,当公司内部产生僵局时,引入股权回购制度,让公司回购这些股东的股权,即保障了这些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的权利,也起到了打破公司僵局的重大意义。

来源/法眼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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