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就是合格的公民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见证人。要注意,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见证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7条说“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请注意这里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定义,在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中和民法通则中,有所区别。
法律关于遗产继承的条款虽然不多,继承法总共37条,第三十七条适用的时候不太多:“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但这一条在个案中也非常重要,就是遗嘱的形式非常重要,继承法实施以后,必须是形式合法的遗嘱才有效,例外的情况就是: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这是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35条对形式不合法的遗嘱的特殊处理。提到了继承法的实施时间,相当于对1985年10月1日前订立的遗嘱的降低了形式上的要求。其余的36条,每一条都在我们律师办理继承案件中起重要作用。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总共64条。办理继承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就这100条。从1985年10月1日,至今,一直适用,没有修订和补充,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我们必须也只能严格地依照这100条的指示,指导自己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