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艳和朋友张华在自己家聚会,期间推杯换盏,在做的都多少喝了点酒。晚上11点左右,张华提议今天没开车,借用王艳的车回家。王艳劝阻张华表示今天喝了酒不能开车,但是张华一再保证自己没醉开车没问题,最终还是得到了王艳的允许。谁知,张华在开车过程中撞伤了行人徐某,经交警认定,张华有60%的责任。该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并不能支付徐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于是徐某将王艳以及张华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请求,并要求王艳在其过错的程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张华作为机动车使用人,王艳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王艳在明知法律规定饮酒不能开车还将车辆借给张华使用,本身是一个具有过错的行为,张华撞伤了行人,那么张华要负侵权责任,王艳也要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机动车致人损害,轻者擦伤,重者将导致人失去生命,所以任何国家对于交通事故的立法都相对的完善和严苛。酒驾是一直被命令禁止并且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的。但是还是又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本身作为借用人,借用车辆是如果车辆致人损害,车主是不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车主明知以机动车使用人当下的情况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开车上路的情形还借用车辆,那这就是车主具有的过错,在法律上认为正是因为车主放任借用人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也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