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追回欠款。虽然证据薄弱,但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获得最终一审、二审的胜诉结果。
本院认为,任某某与承名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据当事人陈述,承名公司已向任某某交付定作物,任某某应向承名公司付清加工款。现当事人主要争议在于,任某某是否已还清本案讼争10万元款项。任某某主张其已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16日分别向承名公司各支付5万元。但当事人间对账并确认欠款时间晚于任某某主张的付清款项时间,任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当事人间在对账时遗漏该两笔5万元款项,因此任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任某某认为其已付清本案讼争10万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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