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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信息虚假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傅远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48人看过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亲自到场,婚姻登记部门主要审查以下三点内容:

一、男女双方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二、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三、本登记部门是否有管辖权。

只要当事人按规定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民政部门就应当结男女双方颁发结婚证。

根据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与外国人在国内登记结婚,提供资料时,有以下不同的要求: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法及相关规定虽然要求了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但是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的有无直接影响了婚姻的稳定。婚姻撤销的后果,影响甚巨。应当对男女双方感情有相当的尊重,同时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就重视婚姻的事实状态,特别是在婚姻关系未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时,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孙若军:《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

关于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目前,只有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说到,“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其实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

因此,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与婚姻登记瑕疵的理解

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或收养登记性质相同,目的在于确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其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但仍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指在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要件等缺陷。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无论起诉前的状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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