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乔某系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受公司派遣至某小区负责管理车辆来往进出和安全。因其与该小区物业人员较为熟悉,在该小区车位空余之时,报案人主动联系乔某希望乔某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名下两辆车辆办理停车位,并交付乔某xx元。乔某收下钱财后,应允为其办理停车位的相关事宜,随后直至2018年1月,其一直在运作车位事宜。
2018年1月,乔某因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便离职离开,故不能继续为报案人办理停车位事宜,而此前报案人交付的xx元也被乔某用于请客送礼。报案人知晓乔某不能为其办理停车位事宜后,要求乔某退还xx元,乔某承诺发工资后归还,但因其女上学急需用钱,事后也并没有返还xx元。随后,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乔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乔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梁宇华律师受乔某爱人宋某委托,由梁宇华律师主办,吴剑婷律师经办该案,在侦查阶段担任乔某辩护人。在两位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协调的不断努力之下,成功使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分析:
本所律师自接受乔某爱人宋某委托之后,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乔某询问有关情况,积极调查取证,发现公安机关对于逮捕乔某的行为有违公正:乔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故请求检察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乔某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乔某行为的认定,梁律师、吴律师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层层分析,剖析乔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原因所在:(一)乔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乔某本人的供述以及与律师会见时的笔录来看,乔某在拿到xx元后主要将其用于请相关工作人员吃饭送礼,由此可以证明乔某本身对xx元并无非法占有即“控制财物”的目的。(二)乔某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从案件相关证据来看,乔某在承诺为报案人办理车位事宜时确属名义上的车位管理人,其管理行为也经物业人员授意,其中并不存在编造虚构的情况。而报案人实际上也并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其财产——报案人认识到乔某在当时可以为其办理车位因而将xx元交与乔某,期间并无错误处分行为的发生。(三)乔某系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办理车位,不可推定其有诈骗行为。根据乔某本人供述称,2017年12月底或2018年初,其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便辞职离开因而无法办理,此前一直在运作车位事宜,由此可以推定乔某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能使报案人取得满意结果,而不能因此使用刑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
当然,案外家属积极退赔和犯罪嫌疑人自身良好的态度也是本案顺利结案的重要因素。尤其使乔某家属在案发后获得了报案人出具的《谅解书》,从而使案件顺利完结。
梁宇华律师在律师意见中针对乔某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要件,集中进行逻辑论证,加之乔某及其家属积极良好的悔过态度,自4月23日乔某爱人宋某委托本所律师为其辩护,短短三天时间内,使检察院于4月27号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乔某实施取保候审。
律师建议:
我方律师建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委托辩护人。争取第一时间获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免造成无罪被羁押的错误情形。
下一篇
仅用两份证据,赢得6000多万的天津高院二审判决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