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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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诉徐某、王某诈骗、侵占及不当得利案

发布者:梁宇华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7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02年,时任中国银行XC支行营业部理财中心理财经理的徐某认识了经常来该营业部办理业务的杨某,在以后的几年时间里,由于徐某的精心服务,双方建立了深厚的友情关系。

       2006年夏,杨某找到徐某,说自己投资的股票被套牢了,希望有专家指导其投资。徐某出于对自己客户的服务精神以及双方的友情,及时联系了时任中银国际证券的员工王某,王某随即介绍了本单位的证券交易员李某给杨某认识。杨某之所以找徐某希望寻找一位股票操作手代其理财,是因为杨某之前曾委托徐某联系到操盘手尹某代其操作股票并签订了相关委托理财协议及分成方法,但效果不佳,故要求徐某为其物色另外一位职业操盘手李某。

       但这次,操盘手李某操作股票盈利效果极佳,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尽管徐某、杨某、王某、李某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委托理财协议,但四人均按照行业的惯例以及按照与之前操盘手尹某签订协议的分成方式方法执行相关的分成活动。如此这般遵守惯例,心照不宣,多方共赢的局面一直维持到了2010年。

       2010年3月杨某以涉嫌被徐某、王某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其后,两人被公安机关关押了36天,随后取保候审。2013年3月8日北京市XC区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补充侦查,将此案退回北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通过补充侦查后,2013年8月30日,北京市XC区检察院对徐某、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杨某等人对于该事情并没有善罢甘休。2015年12月,杨某等人向北京市XC区人民法院以徐某、王某侵占自己财产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2016年7月19日XC区人民法院因杨某等人指控徐某、王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提不出补充证据驳回杨某等人的自诉。2016年7月21日,杨某等提出上诉。不出所料,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没有新证据,且原证据并不能证明徐某、王某犯有侵占罪而裁定:一审法院所作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并驳回杨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通过刑事诉讼无法实现自己贪欲的情况下,杨某等人又于2017年4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对徐某、王某提起了民事诉讼。然而,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在证据不足,及我方律师的努力下,对方最终不得不选择主动撤回诉讼,面对自己的贪欲与不道德行为最终并没有得逞的局面。


律师点评:

       作为本案被告方的主办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梁宇华先生认为:从接手此案开始至该案最终得以结束,总共历时八年之久,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与努力。亲历本案从诈骗案的刑事诉讼开始,至侵占案的自诉之转变,以及不当得利民事诉讼的最终撤诉。每一个案件从证据的搜集、相关法律文书的撰写、至开庭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以及对该案当事人间的谈判沟通等活动事无巨细,无不亲力亲为,因此,对于本案,梁宇华律师也许是最有发言权的人之一。

      梁律师认为:该一系列三起不同性质的案件之所以一直会被杨某作为不当的法律武器提起的根本原因在于,徐某、王某在第二次善意的帮助杨某寻找到合适的委托投资人(股票操盘手)后,各方并没有将约定俗成的行业分配惯例形成明确的书面合同,将其固定下来。最终,才会导致在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时,违反惯例及道德的一方会不断的利用不正当的法律手段作为应对被侵害利益梁宇华律师方委托人的武器。而这一系列的惨痛后果不仅包括旷日持久的诉讼,而且也包括被侵害利益的我方当事人等失去了原本令人羡慕的工作,丧失了美好的职业前途。


律师建议:

       综合以上,梁宇华律师建议:“资本带有天然的逐利性,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人心往往会挣脱道德的束缚。因此,在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等有关金融商事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咨询相关律师,考虑周全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形成文字合同,记录在案,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所有的资料、档案都应完好保存。面对巨大的金钱数额时,所有的利益分成关系都应提前约定明确无误并保存完好,防患一切潜在风险于未然。否则,旷日持久的诉讼损耗我们的不仅是时间和金钱,还有对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期许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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