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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相关程序

作者:公培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8次举报


交通事故相关程序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交通事故的分类及处理

交通事故可以分为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和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在不同的情况下,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1、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未造成人身伤亡,存在较大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者保险索赔程序处理,后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责任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3、在此主要分析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应按以下进行赔偿: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赔偿规则为: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根据交通事故种类的不同,赔偿范围也不同。

1、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为: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仅有人员受伤未致残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为: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仅有人员受伤并致残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为:

(1)-(7)同上(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为:

(1)-(7)同上

(8)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上

(10)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注意问题

1、律师帮助

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此点切记。

2、自行协商

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进行赔偿后,当事人应保留书面文件等证据,例如:协议书、收条、照片、行车记录等。

3、法律程序

3.1、报案。

如实详细书写报案记录并提供交通事故有关证据。

3.2、保全

准备保全申请书等保全有关文件,根据事故损失、车辆价值及保险情况确定保全数额。

3.3、财产评估或者伤残鉴定

存在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需要做财产评估或者伤残鉴定。

3.4、责任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3,5、索赔程序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6、证据

在索赔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发票、治疗、各项损失单据等各项证据。

注:文中“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培国律师介绍一、执业经历公培国律师,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近十年以上专职律师从业经历。自从事法律服务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4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