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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经营款项,不能作为不当得利

发布者:肖丞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某。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丞,上海德禾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欠款43.8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43.1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43.1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lpr,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在2017年7月20日起,被告多次向原告拆借资金用于归还石嘴山银行商业贷款。原告转给被告具体款项明细如下:2017年7月20日原告就转给被告7,000元给被告,被告用于归还石嘴山银行贷款。2017年11月20-22日的39万元。系被告的石嘴山银行贷款每半年需要归还一次贷款额的5%本金34万元加上当月利息共计39万元。2018年5月21日38万元,系原告转给被告,被被告用于归还被告石嘴山银行贷款,被告石嘴山银行贷款每半年需要归还一次贷款额的5%本金34万元加上当月利息。本案涉案款项原告曾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借款为由起诉被告要求归还,但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但是本案涉案的款项系被被告和被告用于归还被告的商业贷款,该款项和原告无关,原告没有义务为被告归还相关款项的,被告也没有合法的理由占有原告相关款项。被告作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原告依法可以请求得利人被告返还取得的利益。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归还本案涉案款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系共同投资经营的关系。之前案件中(2020)沪0109民初21125号已经包含了这次原告主张的43.8万元的银行流水。双方认识了十几年,2017年原告找到被告,称要一起做基金公司,听从原告的安排把公司做大,公司名字叫A公司,该公司是被告开的公司自2000年左右就开设了。原、被告均是该公司的股东,当时各自持股50%,见(2020)沪0109民初21125号判决书。原告主张的这些钱款都是属于公司的合作,双方有很紧密的合作。公司有一些应收账款,也是直接打到原告的账户中的。由于市场行情的原因2019年双方产生了纠纷和矛盾。这些款项双方从来没有明确过是借款,也没有说过原告这些钱是不当得利打给的被告。原被告之间是有非常频繁的经济往来以及紧密的合作关系。被告认为不是不当得利,被告收取款项并没有存在不当,也没有错误,原告很清楚这个钱是什么钱,从来也没有问被告要过。但从2019年左右双方经营有了差异,所以原告提起了好几笔诉讼。原告称的这几笔款项,主要用于该公司的债务,该公司的银行密匙也是掌握在原告手上的,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账目是有紧密关系的。被告个人贷款给到公司的款项的全部流程都是原告来操作的。被告公司会有很多的债务主要是因为该公司主要是把助力车租赁给到快递公司,然后快递公司每个月支付金额给到被告,所以被告的公司的流水才会这么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共同开办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关系。上海XX有限公司被告系执行懂事,其妻蒋国英系股东,融顿(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是股东,而原告系融顿(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本案的系争款项发生期间内原告系股东,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3日退出)。自2017年9月起至同年11月,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账户向被告转账共计43.8万元(2017年9月20日转账4.8万元、2017年11月20日转账5万元、2017年11月21日转账20万元、2017年11月22日转账14万元)。后,原告以被告取得上述款项为借款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做出(2020)沪0109民初21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载明,原告曾以上述标的加上其他标的作为借款在该案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判决认定事实:“原告向被告转账情形有:1、2017年9月20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48,000元;2、2017年9月27日原告通过其“上海”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00,000元;3、2017年11月20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0,000元;4、2017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00,000元;5、2017年11月22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40,000元;6、2018年5月21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380,000元;7、2018年6月19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00,000元;8、2018年6月25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431,304元”。原、被告的微信聊天内容有:“(2017年9月16日至9月22日期间)小冯,银行贷款情况怎么说,看样子我9月20日还不能出院;兄弟,20日银行贷款之事结果有了吗,蒋国英已在来医院路上,她一定会问起;张总,48000已打入;收到,非常感谢。(2017年9月27日)张总,20W已打过去了。(2017年11月21日)冯总,收到20万。(2018年6月19日)冯总,泰隆银行电话已来问过,我的钱怎么还没有进入,是业务员打来的;在弄了。”该判决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原告基于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冯某全部诉讼请求。现原告将上述判决中部分标的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亦表示本案标的不是借款就是不当得利。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2020)沪0109民初2112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本案先有一方的给付才有另一方的受付,认定有无合法依据,需要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原告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给付行为必然基于某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当就被告取得43.8万元汇款属不当得利负举证责任。另外,基于当时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告关于其所收取原告汇出上述款项用于原、被告共同经营管理的公司可信度较高,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予以采纳。基于原告没有提供有力证明其主张,就不能认定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3.8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肖丞律师,联系方式:固话:021-60328686-838手机:15921401818(可先保存肖律师手机号,再通过手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公司法、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