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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获轻判

作者:裴国强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7次举报

被告人xxx贪玩,被人做局赌博欠债200余万,在持续几年的压下下无奈持刀抢劫他人,抢劫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经辩护构成抢劫未遂,判有期徒刑三年。 以下是辩护词节选                        

     第一、由于被告人XXXX的行为给被害人xxxx的伤害,辩护人在此对被害人表示同情,代被告人XXXX及其家人说声抱歉,被告人XXXX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二、被告人能完成抢劫而未将犯罪实施下去属于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犯罪未遂的角度看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身意愿的、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客观上使得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行为人认为不可能实现犯罪既遂从而迫使停止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犯罪中止的角度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分子放弃犯罪是否具有“自动性”。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而犯罪未遂是被迫放弃。中止犯的成立必须具有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的首要特征。所谓自动停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也就是说,停止犯罪不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那么,如何认定“自动性”?关于认定自动性的标准,其判断基准为弗兰克公式,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但要注意的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为依据,不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臆想。一方面,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即使犯罪在客观上并不能实施或完成,也并不影响行为人停止犯罪自动性的成立;另一方面,虽然犯罪在客观上能够继续实施与完成,但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已不可能进行,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有自动性。也就是说,在实行阶段中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认定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认为自己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另外,自动性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是真心悔过,害怕以后受到制裁、基于怜悯而放弃犯罪的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认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XXXX以威胁方法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显然构成抢劫罪。但区分抢劫未遂和抢劫中止则要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特征,通过讯问笔录问可知被害人将钱包递给被告人XXXX,被告XXXX并没有要,此时钱包放在汽车的中控台,对被告人XXXX来说只要随手一拿就得手,此时被告人XXXX是 “能达目的而不欲”,辩护人认为,XXXX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随手拿走钱包从而达到抢劫既遂的目的。但是XXXX在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抢劫意图,并停止了抢劫行为,应当认定其放弃行为具有自动性,成立抢劫中止。

第三、被告人XXXX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XX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XXXX能够犯有犯罪动机和目的系因赌博欠下200多万巨额债务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被害人,因此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XXXX本身系xxxx,因为自身意志薄弱经不起朋友的劝说,参与赌博导致被他人做局欠赌债200余万元,在为了还赌债被告人XXXX瞒着家人卖掉了全家老小赖以居住的房屋,向多家银行及小额担保公司借贷,至今尚欠300余万元,因此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只是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辩护人想说的不是欠赌债就可以干违法犯罪的事情,而是被告人在找各种讨债公司的各种电话、短信讨债信息时一时迫于压力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的主管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

通过阅卷可知,被告人XXXX在对被害人抢劫时对话,说“我只想求财,不想伤人”以及自身被刀割伤的事实印证了被告人XXXX宁可自己受伤也不愿对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再次说明了被告人XXXX被告人的主管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

    再次、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受伤后多次托人向被害人道歉,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损失,但被害人不愿意接受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更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X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损失,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告人父母年近70,尚有一个不到两岁、一个14岁的孩子需要抚养。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本,惩罚为辅”的原则,纵观本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XXXX在本案中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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