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到伤害责任在谁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裴国强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同班同学,就读于被告淮南市某中学。2013年4月11日课间休息,原、被告在教室内嬉戏发生争吵,被告张某趁原告不备,用拳头殴打了原告鼻部,致使原告受伤。后原告即被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鼻骨骨折,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药费近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张某作为侵权人,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淮南市某中学作为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在原告受伤后,二被告均拒绝赔偿。现原告诉请:1、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000元,由被告淮南某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一、自己是不小心误伤的,原告对于双方发生的斗殴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二、被告淮南某中学存在管理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其在监护中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且在事发后已向原告支付过赔偿,故依法不应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淮南某中学辩称:一、本次斗殴事件发生在课间,按照《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在学校及班级都悬挂有学校的规章制度且被告早就有对原告进行伤害的故意。据此原告的损失,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在事发后学校在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处理整个事件,因此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此次斗殴事件只是发生在学生之间,学校并不涉嫌侵权,故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剑拔弩张,都认为自己有理有据,就连旁听的群众都弄糊涂了,那么被告淮南某中学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被告张某在课间嬉戏时将原告王某打伤引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两位学生都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究竟淮南某中学尽没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我们先来认识一下本案涉及到的几个法律知识:
一、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也即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责任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通则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
了解了以上法律知识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我国《侵权责任法》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设置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原、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虽原、被告均认为被告淮南某中学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失,但因其均未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故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淮南某中学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本系同班同学,在发生矛盾后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智的去处理矛盾。但本案中被告张某在与原告陈某因嬉戏发生矛盾后,用拳头殴打原告陈某,故其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刘某承担。本案中,原告陈某在与被告张某发生矛盾后,也未理智的处理矛盾,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减轻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事实,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百分之八十为宜。原告及被告张某均认为被告淮南某中学存在教育、管理上的瑕疵,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因此事发生在课间,且原告及被告张某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淮南某中学存在教育、管理上的瑕疵,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