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件标的:武汉市洪山区某单位福利房一套(建筑面积74.72㎡,市场价值约120万元)
律师价值: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二审维持原判,成功迫使对方履行1998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现房屋过户。
案情简介
1998年,李某因手头紧张,向其姐夫杨某、姐姐刘某2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双方签订《售房合同》,约定总价5万元,李某先付4万元(80%)即可入住,剩余1万元等办理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时,杨某夫妇均在场,刘某2的丈夫杨某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全程见证了签约和付款过程。此后,李某在该房屋中居住近二十年,相安无事。
2017年,该房屋终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李某要求杨某夫妇配合过户。不料,杨某夫妇却突然反悔,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声称合同无效、价格过低,拒绝过户。李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有效? 杨某夫妇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2未经丈夫杨某同意擅自出售,合同应属无效。
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4.82㎡,而产权证登记面积为74.72㎡,相差9.9㎡。杨某夫妇认为李某应当补足差价。
杨某是否知情? 杨某声称自己对卖房一事完全不知情,直到2017年才发现。
律师策略与价值
陈思文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精准抓住三个关键点:
举证杨某全程在场:申请证人(双方亲属)出庭作证,证明签约和付款时杨某均在场,从未提出异议。同时指出,杨某在二十年间从未对房屋被李某居住提出过质疑,其“不知情”的说法明显违背常理。
援引家事代理权规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已支付80%房款并实际入住二十年,完全构成善意取得。
主动让步化解面积争议:针对9.9㎡的面积差,律师建议李某主动承诺承担全部剩余房款及补差费用,并自愿承担诉讼费,展现诚意,赢得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售房合同》合法有效,判令杨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权归李某所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同时根据李某的承诺,判令其向杨某夫妇支付剩余房款及补差款共计18781.07元,过户产生的税费由李某承担。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合同、新纠纷”案件。律师通过还原二十年前的交易事实、巧用家事代理权规则、主动化解争议焦点,最终帮助客户实现了居住二十年的房屋“名正言顺”归入名下。对于房屋买卖纠纷,尤其是涉及亲属间交易的,书面合同、证人证言、长期占有使用的事实,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证据。
陈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