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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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陈思文律师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成功,为客户保住价值97万余元房产

发布者:陈思文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194人看过 举报

2026-03-19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执行异议、房屋买卖、排除强制执行、购房人权益

近日,陈思文律师代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获得法院支持,成功为客户邓女士保住了一套价值97万余元的商铺。在开发商因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的情况下,陈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组织,依法阻却了强制执行,避免了当事人“钱房两空”的风险。

案情回顾:全额付款却无法过户,房屋突遭查封

2013年1月,邓女士与武汉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某路段某小区的一套商铺,建筑面积14.24平方米,总价款973848元。邓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邓女士从2013年4月起实际占有并收益该商铺,并一直缴纳物业费、电费等。

然而,由于建设公司自身原因,该商铺迟迟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更让邓女士措手不及的是,2013年11月,因建设公司涉及其他债务纠纷,该商铺被法院查封,随后被纳入拍卖程序。邓女士多方奔走无果,面临房屋被拍卖、购房款难以追回的双重困境。

律师策略:紧扣法律规定,证明权利足以排除执行

陈思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锁定关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围绕上述要件,陈律师精心组织了证据链:包括购房合同、全部付款凭证、物业公司出具的占有证明、电费缴纳记录、开发商出具的确认函等,充分证明邓女士在法院查封前已完成交易并实际使用,未过户系开发商原因,本人无过错。

裁定结果:法院支持异议,停止房屋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女士的异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条件,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最终裁定: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这意味着邓女士的房屋将被从拍卖名单中剔除,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司法保护。

律师价值:专业维权,化解危机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客户保住了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更在于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为类似“购房未过户”的群体提供了有力的维权范本。陈思文律师以其丰富的执行异议案件处理经验,精准把握法律要点,用证据说话,成功扭转局面,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执行程序中的关键作用。

陈思文律师,咨询电话:18162631479(微信同号),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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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20********3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