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现住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庭鹤,系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某,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文,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庭鹤,被告芦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与芦某系自主婚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充分沟通并努力一起解决问题与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张某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且婚生女尚年幼,给芦某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多一些沟通,多一份体谅、理解与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对张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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