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某、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向本院承诺,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朱某名下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由其自愿承担,朱某在李某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当日向李某支付18781.07元(包括购房尾款1万元以及补偿款8781.07元),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207栋XX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朱某名下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由朱某承担;
四、朱某应于李某协助其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207栋XX号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当日向李某支付18781.07元;
五、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李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反诉费250元,合计750元,由李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某负担500元,周某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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