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文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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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胜诉判决书一审(一)

发布者:陈思文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0106民初90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朱xx,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xx区

委托代理人:陈思文,北京盈科(武汉)侓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xx区

委托的代理人;戴xx,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xx,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

委托代理人;戴xx,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李x提出反诉,经审查,被告李x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将该案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因李x原配偶周xx与本案有厉害关系,依据原告(反诉被告)朱xx的申请,2017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追加被告(反诉原告)李x原配偶周xx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xx及委托代理人陈思文、郑xx、被告(反诉原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张x、第三人周xx及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朱xx李x、周xx均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本院调解,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调解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8年9月9日李x因建房缺钱,提出将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一套卖给朱xx,双方在李xx(系朱xx之姨、李x之姑)家中自愿签订售房合同书,合同甲方为李x,乙方为朱xx,李xx为见证人,合同约定;甲方李x将坐落于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房屋一套卖给乙方朱xx,该房屋售价人民币5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4万元,乙方即可进入该房屋居住,其全部产权归乙方所有,剩下1万元在甲方给乙方办理好该房屋产权证书及一次性付清,办理该房屋房产证书及过户手续时一切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予以人力协助。合同签订及付款时被告李佳的丈夫周xx均在场同意卖房,原告当场将购房款人民币四万元付给被告。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居住该房屋。2017年8月朱xx查询到该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得知李x已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可以办理过户,多次要求李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x没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2017年11月22日朱xx收到李x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2017年11月23日我方回函给李x不同意解除合同,李x是对售房合同的违约。朱xx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朱xx、李x双方的售房合同书合法有效,李x应协助朱长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朱xx名下。按照合同约定该房屋过户费用应全部由李x承担,朱xx考虑到双方亲戚关系,愿主动承担过户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李x协助原告朱xx办理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朱xx名下;

被告(反诉原告)李x答辩并反诉称;李x与朱xx系表姐弟关系。李x与第三人周xx原系夫妻关系,1994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9日登记离婚。1998年9月,李x与周xx因自建房屋资金短缺,向朱xx借钱,朱xx正准备购买房屋,李x遂提出将自己单位准备分配,但尚未缴纳购房款对房屋借给朱xx住,待李x将借款偿还给朱xx时,朱xx将房屋归还。本案讼争房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1998年9月9日,朱xx向李x出价五万元购买本案讼争房屋,朱xx以周xx不同意,朱xx利用李x急迫要资金的心态,要求李x签订《售房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五万元的价格购买诉争房屋,朱xx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64.82平方米,售房款五万元包括了李x向单位缴纳的购房款18964.07元,且合同约定过户费用由李x承担。后李x又向单位缴纳购房款8781.07元,过户费用预计需要约三万元,房屋持有的成本价格已然超过五万元。2002年,李x办理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74.72平方米。2017年11月20日,李x向朱xx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李x与朱xx签订的《售房合同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朱xx时解除。李x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反诉原告李x与反诉被告朱xx签订的《售房合同书》;2、反诉被告朱xx腾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房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朱xx针对反诉答辩称;朱xx、李x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李x主张解除《售房合同书》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故原告(反诉被告)朱x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过户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第三人周xx答辩称;1不同意原告朱xx的全部诉请,诉争房屋当时是我与李x的夫妻共同财产,李x在将房屋卖给朱xx时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没有在售房合同上签字,当时我居住房屋面积不大,我本意并不愿意出售房屋,事先李x卖给朱xx并没有征求我同意,2017年6月9日我与李x离婚,在离婚之前一直为此事争吵。我与李x离婚时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本案诉争房屋并未做处理。本案诉争房屋是我与离家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主张诉讼房屋的权利,我要求诉争房屋属于我的部分,现在我不同意将该房卖给朱xx。2、同意反诉原告李x的全部反诉请求,对于反诉事实与理由也全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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