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天津市河东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原告之妻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剑,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律师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刘某于2016年12月1日前退还原告李某定金20000元;
三、被告刘某于2016年12月1日前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8316元,减半收取计4158元,原、被告各承担207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侯静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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