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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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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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母婴店游泳溺水谁该担责?

作者:张艳丽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3次举报


近日,一段“婴儿在游泳池内溺水3分钟无人察觉”的视频引发了广泛关注。监控显示事发时间是2020年9月28日,视频中,一名婴儿身上套着游泳圈,在母婴店泳池游泳过程中因游泳圈发生侧翻,孩子在游泳池内挣扎了近三分钟才被其他家长发现并救出,期间周围没人看护。目前婴儿住院一周后已经康复出院。

本次事件中,万幸的是孩子在危急时刻被救出并送医抢救,万一再晚几分钟,将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事件发生后,婴儿家长要求涉事母婴店赔偿150万元或保证孩子今后出现后遗症时其对此完全负责,但店家表示已尽到告知义务,本案中孩子父母亦存在失职情形,故不同意该赔偿额度,双方协商未果。那这个意外事件中,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首先,母婴店应当承担责任。家长带婴儿到母婴店消费,母婴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更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但在视频里可以看到,婴儿游泳池旁边并无母婴店工作人员值守,孩子在水中挣扎的几分钟里,旁边的店员也没能及时发现,母婴店及其店员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中婴儿的生命健康由于母婴店的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的,婴儿及其监护人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要求母婴店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婴儿的监护人也有责任。根据母婴店的说法,婴儿来此处消费已经五个月了,母婴店门口也张贴告示提醒“婴儿游泳时须一名家长陪同”,然而视频中事发时段内并未看到婴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及《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婴儿的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至于婴儿家长向母婴店索要150万的赔偿款,笔者认为该数额不大合理。毕竟就目前报道出来的情况来看,婴儿住院一周后已经康复出院,救治所需的医疗费及家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等各项合理费用总金额应该远远不足150万,更何况相关费用还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分担,该金额显然要求过高。基于此,如果婴儿家长与母婴店最终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也仅支持已经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或监护人的误工费)等直接损失,而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后遗症及因此需要支出的各种费用等,则会建议婴儿及其监护人待相关损失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最后,笔者也想提醒各位家长,八周岁以内的婴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御风险的能力以及遇到突发事件的自救能力均较弱,因此监护人在照顾婴幼儿时,一定要时刻关注他们,以免将孩子置于险境。而各类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向婴幼儿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张艳丽律师)


 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