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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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中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却被赶出家门,要怎么救济?

作者:张艳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99次举报
2020-03-08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安家》频频出现在微博热搜榜,其中部分情节更是引发广泛讨论。特别是卖包子的老严夫妇用板车载着全部家当高高兴兴地准备住进自己花光积蓄全款买下的新房时,却碰到亲家母已经住进去,老两口尴尬离开后晚上不得不住在包子铺的画面,着实刺痛了不少吃瓜群众敏感的神经。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那么生活中类似老严夫妇这样的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置房屋,最后自己却无家可归,在法律上是否有救济途径呢?笔者将以剧中老严夫妇为例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是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子属于谁要看房产证。剧中老严夫妇所购买的房屋登记的是儿子和儿媳夫妻双方的名字,故所有权人应该是老严儿子儿媳二人,尽管房屋当时的出资人是老严夫妇,但由于二人的名字未在房产证上,所以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而共享所有权。

其次,如果老严夫妇事后后悔,不愿将房屋继续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是否有救济途径呢?笔者认为,老严夫妇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老严夫妇与儿子儿媳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经形成事实赠与关系,其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视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将由儿子儿媳共同共有。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儿子儿媳将赠与人老严夫妇赶出家门,致使老严夫妇被迫离开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且已无其他住处,已经严重侵害了赠与人老严夫妇的合法权益,且自被赶出新房之时起,老严夫妇已经知道了撤销原因,故老严夫妇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并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赠与的房屋。

需要提醒的是,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适用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即该期间是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如果老严夫妇没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将无法再行使撤销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小夫妻同住本身的确会有各种矛盾和不适应,那么,作为出资帮子女购房的父母,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形势下,又该如何避免剧中老严夫妇的处境或者避免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的房产被子女的配偶分割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如果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房屋,仅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子女一人的名字即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剧中老严夫妇全额出资购房,只写儿子一个人的名字,虽然这套房子是儿子儿媳婚后所得的财产,但仍然视作儿子的个人财产,与儿媳无关,不论是儿子儿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两人离婚,儿媳均无权处分或要求分割该房屋。那么老严夫妇作为父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


个人简介: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在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执业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1310120********10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