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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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缓刑

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2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吴某,男

辩护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在经营被告单位A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公司虚开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426,2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共788,428.03元。其中,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共653,812元。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经营被告单位A公司期间,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计78万余元,其中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65万余元,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已经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