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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

发布者:孙正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47人看过

(1)离婚协议书的用途。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所使用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有两个,且只有两个法定途径,即,(1)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政府的民政部门)离婚;(2)通过人民法院离婚。

凡男女双方均自愿要求离婚的,可以双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在男女双方中,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那么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且由人民法院判决其离婚与否。

对自愿离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当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其就必须,也应当递交一份由男女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的三项内容:①要反映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故许多婚姻登记机关就直接地把他们的离婚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的题目,称之为《自愿离婚协议书》;②有子女的,应当要写明,由哪一方直接抚育子女,另一方给付多少抚养费;③有财产的,尤其是有住房和车辆的,应当要写明各项财产在离婚后的归属。

(2)离婚协议书的特殊性。

离婚协议书的特殊性在于其生效条件的特殊。

离婚协议书是协议书的一个种类。但是离婚协议书又不同于其他的协议书。其他的协议书一般往往是在当事人签字时就立即生效,而离婚协议书却只有在男女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且是在领取离婚证时才能生效。

由于离婚协议书具有上述的这种特殊的生效条件,因此男女双方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在男女双方尚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该离婚协议书仅仅是一份效力待定的法律文书。日后,男女双方如果能够继续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且能够按协议之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其离婚协议书就有效。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一方,始终不能按协议之约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其离婚协议书只能是一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废纸。

(3)离婚协议书的证据作用。

有的离婚男女,在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后,因其中的另一方的拒绝,而始终不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于是执意要离婚的一方,就把那份离婚协议书牢牢地锁进了保险箱,以作为日后上法庭的证据。殊不知,其保存的只是一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废纸。

当一方以离婚协议书为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时,如果另一方还能认可的,即不反悔的,那么法院当然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另一方不认可的,即反悔的,那么法院就不可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以离婚为前提的离婚协议书,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证据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14条就为此特别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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