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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分类有哪些

发布者: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2019年12月18日391人看过举报

为了增加双方相互的信任所以基本上都会设立一个担保人,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担保人分为几种,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哪些。此外顺便了解一下担保人的责任变更是怎样的进行的。

一、担保人分类

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需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富在抵押期内必需妥善保管,负责维修、颐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奖励;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奖励。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需具有代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卦的必需依照规定料理变卦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当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变卦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卦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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