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泳强,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x年3月,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201x年1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自201x年1月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9528元;被告向原告补贴失业保险金4400元;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向原告再补贴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200x年8月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以广东xx热镀锌钢构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原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审理过程】
法院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条款无效;2、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乙方(原告)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条款无效;3、被告补贴原告失业保险金差额840元;4、被告为原告补缴200x年3月至201x年3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8497.05元;
【裁判结果】
胜诉
一、确认原告戴xx与被告广东xxxxx器材有限公司于201x年4月至201x年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戴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本院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