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件内容不予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律师:李津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是一直有生意来往的业务伙伴,201x年1月原告为被告xxx公司陆续加工了各类模具,截止201x年10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1378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但被告仅支付了6万元,余款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付。
【审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xx日,被告xxx公司委托原告为其加工瓶身、瓶盖模具一批,要求瓶身为吹瓶模材料45#钢,瓶盖最低要求718调质,加工款总计158800元。之后原告为被告xxx公司制造了上述模具,期间曾于201x年6月xx日取回部分模具维修。201x年10月xx日,被告xxx与原告对账,对其中价值167200元的模具,确认已付款60200元,承诺余款107000元于同年12月全部付清;对撕拉盖、500ML撕拉瓶、1L撕拉瓶三种模具(价值共30800元),要求表面光滑无痕迹,15天内完成送林xx工厂试模,验收合格后于201x年3月付清货款等。对账后,被告又付款5万元。201x年7月xx日,原告又取回部分模具(包括500ML撕拉瓶、1L撕拉瓶、撕拉盖等)进行维修。
【裁判结果】
1、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xxx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加工费87800元给原告梁xx,并支付分别以57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xx日起、以30800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7.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共18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xxx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