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A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争议问题: 传真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
律师分析与解决:
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A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1、A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
2、A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
3、A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A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
而A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A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A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尽管A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A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如若A厂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A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