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严木生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概况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人:本地机电设备生产企业(原告,脱敏化名:A 机电公司)
对方当事人:自然人独资机械设备企业原唯一股东(被告,脱敏化名:刘某)
审理法院:珠三角区域基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6 年 6 月
案件结果:全案胜诉,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32 万余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 LPR 上浮 30% 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背景与委托事由
1.交易基础2022 年起,刘某经营的自然人独资机械设备企业(下称 B 机械公司)长期向委托人采购电机、配套设备及零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以微信沟通、送货单、阶段性对账开展交易。
2.欠款形成过程
·2023 年双方首次书面对账,确认截至当年 11 月 B 机械公司累计欠付货款 32 万余元;
·对账后双方持续新增供货,叠加退货、部分付款抵扣后,2025 年 6 月双方微信核算总欠款 43 万余元;
·后续经货物抵扣、调机费用扣减,双方最终确认尚欠货款 321006 元。
1.关键风险点B 机械公司为刘某 100% 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办理工商注销,注销前未清偿委托人案涉货款。委托人多次微信、电话催收,刘某拖延拒付,企业注销后无经营主体可供追责,债权回款陷入困境,遂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维权。
三、案件核心难点
1.主体拆分复杂:货款分为两段产生,一部分发生在 B 机械公司存续期间,一部分发生在公司注销后刘某仍以原公司名义采购货物,两段交易责任主体不同,需分别厘清法律关系;
2.举证链条零散:无书面买卖合同,仅有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手写对账清单,证据形式碎片化,需系统梳理形成完整债权凭证;
3.追责路径受阻:主债务人企业已注销,常规起诉公司无法执行,必须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向唯一股东刘某追责;
4.被告消极应诉:预判被告大概率拒不出庭、不提交证据,需在庭审前完整固定全部证据,形成无懈可击的事实主张。
四、律师办案代理思路与工作内容
(一)证据全面梳理,搭建完整债权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委托人归集全部交易材料,分类整理、固定原始载体:
1.全部批次送货销售单,载明购货单位、货物明细、签收记录,对应每一笔供货事实;
2.原法定代表人与刘某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原始手机载体核对),包含供货核对、对账清单发送、扣款协商、催款沟通全过程;
3.双方两次手写对账明细截图,清晰载明累计货款、抵扣金额、调机费扣减过程及最终欠款总额;
4.B 机械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实企业为自然人独资、刘某系唯一股东、企业注销时间等关键主体信息。 所有证据按交易时间、对账节点排序,制作证据目录,完整证明委托人已全部履行供货义务,欠款金额经双方多次核对确认,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二)精准区分两段交易法律关系,锁定双重付款责任
1.公司存续期间货款:2022—2024 年 7 月交易,合同相对方为 B 机械公司。依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举证倒置规则,刘某作为唯一股东,若无法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注销后新增货款:2025 年 3—5 月供货发生于企业注销之后,刘某仍以已注销公司名义采购,实际交易相对方为刘某个人,该部分货款直接由刘某承担付款义务。 两段债务最终均归集至刘某个人承担,彻底解决企业注销无主体追责的难题。
(三)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兼顾权益与司法裁判标准
1.起诉初期原主张货款 331006 元,结合 2025 年 9 月双方协商扣减 1 万元调机费的聊天记录,当庭变更诉讼本金为 321006 元,主动贴合双方最终对账结果,减少法院事实核查阻力;
2.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无书面逾期违约金约定,原诉求主张按 LPR1.5 倍计息。律师预判司法实践标准,代理意见明确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请求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上浮 30%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该标准符合本地法院同类案件裁判口径,提升诉求被支持概率。
(四)应对被告缺席庭审,夯实事实主张
立案后法院依法送达开庭材料,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付款凭证等抗辩证据。庭审中律师完整出示全部证据,逐一陈述交易、对账、企业注销、财产混同的法律逻辑,明确被告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法院应当完全采信原告全部事实主张。
五、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一)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委托人已足额交付货物,刘某负有全额付款义务;
2.B 机械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一人公司,刘某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对公司存续期间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注销后刘某以已注销企业名义购货,对应货款由其个人直接承担;
3.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与逾期违约金,结合资金占用损失,酌定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上浮 30% 计算逾期利息;
4.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原告证据完整充分,全部核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判决主文
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货款 321006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上浮 30% 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2.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办案总结与实务参考价值
1.一人公司注销后债权追偿关键规则自然人独资企业注销且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唯一股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股东无法证明公私财产独立即需连带偿债,是企业注销后货款追索的核心突破口。
2.无书面合同交易的证据留存要点长期线下供货、无正式买卖合同场景下,微信对账记录、手写结算清单、签收送货单可形成完整证据链,务必保存原始聊天设备,对账时留存书面 / 截图确认最终欠款金额,避免事后金额争议。
3.注销后冒用公司名义交易的责任认定企业注销后经营者仍以原公司名义采购货物,实际买受人认定为经营者个人,相关货款由自然人独立承担,不适用公司有限责任保护。
4.逾期利息主张实操技巧无约定逾期违约金时,无需主张过高计息标准,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 LPR 上浮 30%,更容易获得法院全额支持,降低诉求不被全部采纳的诉讼风险。
七、律师简介
严木生律师,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与中小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累计担任近200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熟稔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处理,对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与丰富实践。同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均形成独到办案思路,能提供精准、高效的一体化法律解决方案,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