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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2025年10月10日 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敏,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X月X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陆某1、陆某2均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人每月1500元,即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直至两女儿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结婚,2019年因感情破裂离婚因被告怀孕需给孩子上户口,原被告于2022年X月X日登记复婚,婚生大女儿陆某1于2015年X月X日出生,小女儿陆某2于2023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复婚后仍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小女儿出生后原告搬到外面独自居住至今,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大额补偿,原告无法满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之间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已毫无意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多次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8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陆某1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原告深感家庭完整的重要性,多次向被告表示悔改,劝被告复婚。被告念在女儿尚幼、家庭完整对儿童成长至关重要,同意了原告的复婚请求,双方于2022年X月X日复婚。然而,原告复婚后故态复萌,经常与不同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脾气暴躁,经常羞辱、刺激被告。原告从未尽过丈夫、父亲的责任,常年在外与人同居,对孩子不闻不问,不给生活费用,生活的重担全压在被告身上,小女儿陆某2出生至今的奶粉、尿片、打针看病全是被告一人处理。因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导致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二、婚生女陆某2现不满三周岁,从未与被告分开,一直由被告照料,对被告极度依恋,由被告抚养更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需求婚生女陆某1近十周岁,有一定生活料理能力,被告虽不舍分开抚养,但被告目前收入只能维系一个孩子的抚养费,故无奈放弃陆某1的抚养权。小女儿刚性费用较高,每月最少花费2500元被告主张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差额1000元直至大女儿年满18周岁止,大女儿年满18周岁后至小女儿年满18周岁期间,原告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均可每周(周六或周日)探视孩子1次,法定节假日被告可带大女儿一起生活,培养姊妹感情,原告应予协助。三、原告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房产是原告于2019年7月受赠取得,受赠时间在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前,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且双方在2022年X月X日复婚,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被告主张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按评估价的70%向被告支付分割款。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2022年X月X日原被告办理复婚。

  2.出生医学证明2份。拟证明大女儿陆某1于2015年X月X日出生,小女儿陆某2于2023年X月X日出生。

  3.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大额补偿,原告无法满足,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诉讼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拟证明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原因是原告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照片4张、短信截图1张、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自认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短信内容中被告确认的女性与照片中的女性、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的女性不是同一人,证明原告在婚内与多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3.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22年X月X日复婚。

  4.出生医学证明2份。拟证明两个婚生女儿的出生情况。

  5.房屋不动产证书。拟证明原告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房屋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调取了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该局已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不动产变更登记公告、不动产赠与合同等资料。经质证,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1、5,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3、4,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证据2,短信截图无法显示日期,亦无原始载体核对,本院不予确认,4张照片可直接显示拍摄对象为原告与案外女性,该组照片可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自认的过错行为相互印证,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被告未提出异议并举证反驳,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4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陆某1。

  2019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因男方陆某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儿陆某1由男方携带抚养,所需抚养费由男方负责,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给男方;粤******白色凯美瑞轿车归男方所有,粤******红色威驰轿车归女方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2022年X月X日,原被告登记复婚

  2023年X月X日,婚生女儿陆某2出生。

  另查明一,被告提交的四张照片系原告与案外异性的自拍照。2024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我出去稳女人就系对你无感觉。她现在会成为我最后一个女人”。2024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你中意就同个小三一世系了”,原告回复“系,我就要同她一起,我比名分她,你不配”。另查明二,佛山市禅城区房屋(下简称24号房屋)原产权人为陆XX。

  2019年7月24日,陆XX(赠与人)、蔡XX(赠与人)与陆某(受赠人)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内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祖父、祖母……一、赠与人赠与给受赠人的不动产是坐落在佛山市禅城区的不动产,赠与人占有上述不动产全部份额。二、赠与人自愿将其所占上述不动产的全部份额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上述赠与……六、特别约定:本合同第二条所指的'将上述不动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是指仅赠与给受赠人本人,不包括受赠人配偶……”

  2019年7月26日,24号房屋变更登记至陆某名下,权证号为粤(2019)佛禅不动产权第*******号。

  诉讼中,经本院询问,陆某1表示希望和父亲陆某一同生活。

  原告当庭陈述:原告现住在杏头村之一工作是司机,收入每月8000元至15000元。

  被告当庭陈述:被告现住在杏头村工作是办公室文员,收入每月3000元-4000元,离婚后被告可以回娘家的自建房住。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据此,本院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婚生女儿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综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和抚养权主张、陆某1的真实意愿,本院确定陆某1由原告携带抚养,陆某2由被告携带抚养。抚养费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居住情况以及子女生活学习所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确定自2025年10月起,原告按月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女儿陆某2的抚养费2000元,被告按月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女儿陆某1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陆某1、陆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探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为方便执行,本院酌定原告每周探视陆某2一次,每次为一天;被告每周探视陆某1一次,每次为一天。原被告对对方行使探望权负有协助义务,当然,双方亦可就探望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一致,灵活安排。

  关于损害赔偿。据前查明,被告举证的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复婚后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关于案涉24号房屋。经查,原告祖父母于2019年7月24日将该房产无偿赠与原告,并于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仅赠与给受赠人本人,不包括受赠人配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产属原告的个人财产不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陆某1由原告陆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自2025年10月起按月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女儿陆某1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陆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由原告陆某代为收取;

  三、被告李某每周探望陆某1一次,每次为一天,原告陆伟

  民负有协助义务;四、婚生女儿陆某2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原告陆某自2025年10月起按月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女儿陆某2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陆婉形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由被告李某代为收取;

  五、原告陆某每周探望陆某2一次,每次为一天,被告李某负有协助义务;

  六、原告陆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七、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筒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75元,被告李某负担75元。原告陆某已预交150元多预交的75元,由本院退还。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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