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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公司与大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2025年09月30日 5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耿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大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被告: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X。

  原告广东XX公司与被告大连XX公司、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广东XX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原告广东XX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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